
如果真的按程序走,就不知猴年马月能够解决问题了.
上海市有一真人真事的医疗事故,1999,6,13发生,医疗事故鉴定用了7个月,2000,1,15出了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理由有三条,1,患者死亡,因未作尸检死亡的原因不明.2,医务人员用药欠妥.3,要认定医疗事故依据不足.
卫生局的鉴定结论是完全错误的,决不应当被采信的.
首先,未作尸检责任在谁?这个责任的分清,对本案来说是非常关键的.也是至关重要的.分清责任是鉴定委员会的职责,也是其能力所长.为什么不做?
2,用药欠妥,请问程度如何?进行分析是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更是其能力所长.为什么不做?医疗事故不分析用药问题,简直是乱点鸳鸯谱.对本案来说是极其关键的.
可见,卫生局的鉴定结论缺乏认定的基础.
3,卫生局的鉴定书上的用药内容与医疗单位写的内容不相同,有遗漏和添加,为什么?而且无正当理由!完全经不起推敲!
仅此3点,医疗单位违反诊疗常规的行为是极其明显的.
虹口区人民法院,2000年一月受理,同意进行司法鉴定,收取鉴定费二千圆,但没就主题进行鉴定,而是对原告之一死难者的丈夫进行精神状态的鉴定.简直就是风马牛不相及!随后退还一半鉴定费,即判患者败诉.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同意进行司法鉴定,收取鉴定费二千圆,但没就主题进行鉴定.只单纯依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加断章取义的退案函理由,对医务人员用药,剂量,用量等明显过错视而不见,避而不谈.退还鉴定费二千圆后,维持原判.
堂堂二级人民法院连个司法鉴定也作不出,只能以无法佐证的卫生局的鉴定结论强词夺理进行判决.
经2004年12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判决有错,隧于2005年3月发回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06年5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年零两个月的重新审理后再次驳回,其理由与其二审时如出一辙,实在令人费解,不能信服!连基本事实都未审查,这样的判决能叫人信服?
电话:13774438478,邮箱shzhzhjib@163.com (案号:(2006)沪二中民监字第14号) 真是只判不审!公理何在?
: 天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