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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普通常识 法院为什么视而不见 [原创 2006-06-20 13:22:47]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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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普通常识 法院为什么视而不见

上海市有一真人真事的医疗事故,1999,6,13发生,医疗事故鉴定用了7个月,2000,1,15出了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理由有三条,1,患者死亡,因未作尸检死亡的原因不明.2,医务人员用药欠妥.3,要认定医疗事故依据不足.
卫生局的鉴定结论是完全错误的,决不应当被采信的.
首先,未作尸检责任在谁?这个责任的分清,对本案来说是非常关键的.也是至关重要的.分清责任是鉴定委员会的职责,也是其能力所长.为什么不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尸检未作,应当由拖延和影响造成尸检未作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本案是医方责任,所以,卫生局就装聋作哑.明显袒护医方.


2,用药欠妥,请问程度如何?进行分析是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更是其能力所长.为什么不做?医疗事故不分析用药问题,简直是乱点鸳鸯谱.对本案来说是极其关键的.
可见,卫生局的鉴定结论缺乏认定的基础.
3,卫生局的鉴定书上的用药内容与医疗单位写的内容不相同,有遗漏和添加,为什么?而且无正当理由!完全经不起推敲!
仅此3点,医疗单位违反诊疗常规的行为是极其明显的.

虹口区人民法院,2000年一月受理,同意进行司法鉴定,收取鉴定费二千圆,但没就主题进行鉴定,而是对原告之一死难者的丈夫进行精神状态的鉴定.简直就是风马牛不相及!随后退还一半鉴定费,即判患者败诉.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同意进行司法鉴定,收取鉴定费二千圆,但没就主题进行鉴定.只单纯依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加断章取义的退案函理由,对医务人员用药,剂量,用量等明显过错视而不见,避而不谈.退还鉴定费二千圆后,维持原判.


堂堂二级人民法院连个司法鉴定也作不出,只能以无法佐证的卫生局的鉴定结论强词夺理进行判决.


经2004年12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判决有错,隧于2005年3月发回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06年5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年零两个月的重新审理后再次驳回,其理由与其二审时如出一辙,实在令人费解,不能信服!连基本事实都未审查,这样的判决能叫人信服?
电话:13774438478,邮箱shzhzhjib@163.com (案号:(2006)沪二中民监字第14号) 真是只判不审!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司法鉴定

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其职权或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所涉及的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鉴定属司法鉴定范畴,应符合司法鉴定的特性,它的启动、进行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鉴定依据的材料必须经过法庭双方和认证程序;鉴定活动的取证是一个公开的过程,必要时举行诉讼双方参加的鉴定听证制;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必须经过法庭质证程序,鉴定人应依法出庭回答诉讼双方提出的相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与其他司法鉴定一样,均属“鉴定结论”这种证据。这种证据经过庭审的质证、认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先决条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因其行为确有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医疗赔偿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职业性极强,加之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又规定,“对于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记录,病员或其亲属无权阅查”,所以,患者一方处于举证的劣势状态。同时《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八、九、十条又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各种原始资料;封存保管现场实物,以备检验;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医疗单位或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由此医疗单位负有举证的主要义务显而易见.

由于医院是专业单位,在处理专业问题上必须尽专业人员的注意,患者及其家属没有这种注意义务,因此,不能要求本案原告也尽相同的注意义务,根据本案事实,应当说原告已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注意义务。

在没有尸解报告的情况下,仅凭借临床经验就推断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是不全面不客观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案判决有错是勿庸置疑的,不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不会发回重审.盼您能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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