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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卫生部课题组对有关医疗纠纷法律处理的论调 [转贴 2007-04-17 17:44:55]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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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法治论坛 -> 论坛列表 -> 法学争鸣 -> 民商事

2007年4月8日

全国上下都在贯彻落实党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都在贯彻落实全国人大会议精神。笔者试着评说卫生部课题组对有关医疗纠纷法律处理的论调,不到之处请网友们予以批评指正。
2007年1月,据法制网报导:实施了4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因其自身的一些缺陷,受到医患双方的“排挤”。卫生部课题组经过多方调查论证,发现了这一《条例》受冷落的原因所在。专家们提出了大胆建议:医疗行为立法应体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该上升为法律。在中国医院协会提出的《医疗争议处理法(草案建议稿)》中,已经描绘出了未来医疗事故处理的雏形。卫生部《关于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课题组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了他们最新的研究进展。
又据报载,卫生部又改变主意了,今年把《医疗事故处理法》列入了立法计划,取消了原来设想的《医疗争议处理法(草案建议稿)》的名称。
中国的现实是:卫生部作为行政机关,是医疗行业的头,它的主要任务是为医疗行业提供服务,主要首先考虑为医疗行业谋利益,其次才考虑为全国人民服务,考虑全国人民的利益。也就是说,卫生部的屁股至今还没有真正坐端正,坐的姿势不准确,视角必然是倾斜的。中国医院协会,顾名思义,只为医疗机构服务,只考虑医疗机构的利益,这是不容置疑的。这里,笔者并非有意分割医疗机构与全国人民之间的关系,而是依据明摆着的事实。医疗机构与广大病人之间确实是不同的利益群体。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也确实对同一事物从各自的视角会产生不同的认识,从而产生利益之争。
卫生部与中国医院协会,唱的是一个调,卫生部实际上是一边倒的。他们实际上是一窝人,是同一利益群体。卫生部对民商事法律专家和最高人民法院从来视作“局外人”、“门外汉”。
卫生部课题组不得不承认,实施了4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缺陷,不得不承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公正,从而受到多方的排挤冷落。这是卫生部当初不听“局外人”、“门外汉”的一再忠告,一意孤行的必然恶果。
《条例》升格为法律的一个根本原因是为了防止《条例》被彻底架空,说白了,就是卫生部不甘心害人的恶《条例》退出历史舞台,对其多年心血成果,不甘心被扫进垃圾箱!报导说,“二元化鉴定模式使医疗纠纷处理更复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逐渐被架空的趋势,说明它已经不能适应司法审判的需要了。” 《条例》“没人爱”,卫生部“看在眼里,急在心上”。行政性的《条例》升格后,变成了专门的“特别法“,二元化鉴定模式便死路一条,法院便没有任何退路。卫生部课题组对最高人民法院是恨之入骨,绞尽脑汁要把最高人民法院彻底“将”死,这就是卫生部的算计。对《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当年吹得呱呱叫,出台仅短短4年,甚至“暂行”还未来得及“转正”,就被各方排挤冷落架空,真可怜啊!请广大网友也研究一下,这说明了什么?谈谈最新研究成果。
也就是说,反之,如果《条例》不被排挤冷落架空,根本无须上升为法律。卫生部对《条例》实施“救死扶伤”的唯一目的,是让《条例》继续并变本加厉地害人!
卫生部和中国医院协会,仍然强调用医疗行为立法应体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论调,以冲击法律的严肃严密性和公正公平性,冲击受害病人的正当权益。报导说:“医疗行为具有复杂性、不可预见性、不可控制性和高风险性,法律不能将医疗技术的高风险转嫁给医疗机构承担,在医疗损害赔偿上应当考虑患者自身体质因素的特殊性。”
换句话说,说穿了——法律必须应当将医疗技术的高风险转嫁给广大病人自身承担。医疗服务质量高超,病人要表扬,病人花最多的钱也值得,看病不贵;医疗服务质量反而害人,失职失误了,用错知识了,技术不到位了,医院概不负责,病人要原谅,轻描淡写处理就行了,谁叫你生病的呀。这种医疗服务质量干好干坏一个样的论调,医疗服务吃大锅饭的论调,是貌视公正暗藏杀机的强盗逻辑。长期以来,在卫生部的庇护下,医疗机构养成了失职失误无所谓的恶习,概不负责的强盗逻辑致使医疗纠纷案层出不穷,全国很多病人深受其害,也就不足为怪了。也就难怪大量的刑事犯罪分子云集医疗行业死不改悔地发布诈骗医药广告,五花八门地故意图财害命了。医疗行业是当今中国最大的世外桃源!
“在医疗损害赔偿上应当考虑患者自身体质因素的特殊性。”这又是以点概面,以偏概全的错误论调。广义地说,全国人民都是病人。临床事实上,病人体质特殊仅是极少数人,占的比例极小。如果全国人民的体质都特殊,这就是普遍性了,哪来特殊性?如果制定法律时,只考虑极少数的特殊性,排除绝大多数的普遍性,这也能称之为法律吗?卫生部和中国医院协会中的少数人,脑子“进水”了!
“医疗行业的公益性和福利性”,“医疗服务没有按成本收费”,是“低廉收费”。这是出了害人的医疗事故后,卫生部策划的未来的法律偏袒医疗机构的又一理由。换言之,现在的医院收费,很低廉,不贵。医疗服务收费还必须大幅度地提高呢。但是,我们至今未看到媒体报导相关事实,医院就诊人数越多,医院越亏本,医院越穷,甚至象国有企业一样穷得倒闭的消息。事实上,病人交不起钱,医院立即停止一切治疗措施,我们经常听到的是“医院不是慈善机构”的声音。对全国绝大多数病人来说,医院不存在公益性和福利性,医院最终是赚钱的。很多患了重大疾病的自费病人,都是依靠社会好心人的慷慨解囊,才得以获得有效的治疗。广大病人参加医疗保险,实际上是花的广大病人自己的钱,并不是医院的钱,这一点绝不允许把水搅混!一些特殊病种,如精神病,艾滋病等,国家给予免费的一般性治疗,也是国家出的钱,就是这种公益性和福利性,同样并不是医院出的钱,是用的纳税人的钱。医院从来就是有病无钱莫进门的。很多医院千方百计骗病人的钱,骗社保的钱,采取种种方法招揽病人,这是不争的事实。这同样不允许把水搅混!卫生部至今还在与看病贵唱反调,是别有用心的。卫生部帮着医院,用哭穷装穷拒绝公正合理赔偿是耍赖皮。
“医疗行为未知数多,具有不可控的因素”。“ 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性。”这是科学观点。向前面看,科学是无止境的,现代医学科学离人们的理想境界尚有相当的距离,有很多未知数,确实具有不可控的因素和局限性。但未知数和不可控的因素、局限性并不涵盖当今医学的全部。向后面看,医学科学发展到目前的水准,已解决了很多未知数和不可控的因素、局限性。知道了很多疾病发生的原因,有效的预防方法和有效的检验方法,有效的治疗方法和手段,能预测疾病的发展趋势,并不存在未知数和不可控的因素、局限性。因此,把“医疗行为未知数多,具有不可控的因素”和“局限性”的抽象概念作为法律上偏袒医疗机构犯错误的具体论据,是用“已知数”冒充“未知数”,是一种诡辩术!
“医疗效果存在不确定性。”这是偏面的观点。“不确定性”是相对的,并非绝对。现代医学,相当的外科手术,可能发生的并发症或意外,都是有一定范围的可预测性。一些严重疾病在生与死之间,医疗效果存在不确定性。这些医方都有不可推卸的法定告知义务。这方面,医方都有预先设计好的书面协议,患方仅需按照医方的意志,签字画甲便是了。医疗效果在一定范围内的不确定性,医方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合情合理的。但用部分的“医疗效果存在不确定性”用以掩盖部分确定性,张冠李戴,作为支持医疗机构犯错误的有效论据,是不成立的。
报导说:“医疗过错是基于过失行为产生,不具有主观故意,不能等同于一般人身损害,医疗纠纷的赔偿应当适用特殊的赔偿标准,这样才能体现法律对医学发展和医疗特殊行业的政策,才符合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是说,医疗侵权损害不是刑事犯罪。没错。但经济赔偿与刑事惩罚、行政处罚不能混淆。医疗侵权损害是失职失误造成的,或是违章违规,或是由于一知半解知识和技术不到位,或是粗枝大叶用错知识和技术,或是贻误治疗抢救时机,刑事惩罚或行政处罚可以从宽。但医疗行为风险的单向性,决定了对受害病人正当权益的保护和经济赔偿不能从轻从宽,反之要从严。医学是科学技术,人命关天,严师才能出高徒。惟有从严治医,采取一切内部的和外部的有效措施,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优质,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并不断清除败类和不适合从医者,真正依法从重严厉打击隐藏的无证行医、非法行医者和诈骗的刑事犯罪分子,消灭一切安全隐患,才能有效遏止层出不穷的医疗纠纷,杜绝和减少医疗纠纷,才能有效督促医护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尽职尽责地敬业工作,对医疗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赔偿的钱的总额度就必然会越来越少,既是对病人切身利益的负责又是对医护人员切身利益的真正爱护,良性循环,和谐相处,皆大欢喜,“这样才能体现法律对医学发展和医疗特殊行业的政策,才符合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符合科学发展观,才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才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才是上策!从宽治医的论调是颠倒是非的庸医理论,反而不能体现“法律对医学发展和医疗特殊行业的政策”,反而不“符合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反而违背科学发展观,反而违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事与愿违,反而导致恶性循环,最终使赔偿的钱的总额度越积越多,医院机构害人又害己,这是没有出路的!
任何科学都不允许连连犯错误,与病人零距离的医学更不允许例外,确保医疗质量优质服务是无条件的,决不允许用任何理由任何借口讨价还价。象飞机失事,航天飞机爆炸一样,科学是允许发生意外的,但赔偿责任是无论如何逃不掉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一是医疗事故的定义严重偏面,唱的是60分万岁,仅适用于为动物治病;二是医学会的鉴定本质是行业内部自弹自唱的完全放任自流的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社团鉴定;三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医学会无任何权力干涉和参与司法审理工作;四是医学会的鉴定机制是精心策划的圈套;五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质是不存在技术的“五毒俱全”的“三句半式”的“结论鉴定”;六是鉴定办法是无任何透明度的盗贼办法;七是赔偿先决条件是故意设置“事故”高门槛的强盗逻辑。

周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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